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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村观察||曹军:驻镇检察官现场办案巧解民怨

驻镇检察官现场办案巧解民

“非常感谢曹队长,双方达成了和解,今天可以睡一个好觉了”,乌树村吴书记双眼布满了血丝却一脸释然,高兴地对我说。

乌树村与林场交界处的纠纷现场

1月12日,唐家镇乌树村与唐家林场交界处,有大量群众聚集在此,双方争吵激励,剑拔弩张,稍有不慎似有事态失控的危险。镇村干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化解双方矛盾,晓之以理动之以情,熬红了双眼,两天两夜局面似乎并无进展。村委书记得知我来村办一点事,便向我求救,化解双方纠纷。

我接到吴书记电话,立刻赶到现场。从双方的谈话中了解到,乌树村与唐家林场交界处有一块约8.5亩的坡地,不动产证上显示为林场所有。林场认为,这块地是林场的,村民要种甘蔗必须支付使用费,否则,现在地里的甘蔗一根也不能运走;村民却认为,这块地他们种植甘蔗多年,从未见林场来阻扰他们种植,且这块地原来就是他们父辈一直在种植,至于不动产登记上显示为林场所有,他们并不清楚,也并不认可,林场要求的使用费一分也不想给。双方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。

我是一名员额检察官,从事民事检察工作有15年历史,办理过各类民事案件千余宗,有较丰富的民商事法律实物经验。对于刚发生的纠纷,我思绪片刻顺速理出了解决方案:首先使双方明白什么是 “理”,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 “理”,双方不可能达成和解。坡地登记在林场名下就应当推定归林场所有,村民主张林场归其所有,应依法有据维权,坡地在登记未变更之前则属于林场所有。基于所有权,林场向村民主张使用费,无可厚非。但林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,不让村民将所有甘蔗运走,又超出了其该留置的范围。甘蔗水分流失快,如果甘蔗没有被及时运走,可能导致甘蔗被糖厂拒收。如此造成甘蔗不能及时运走的经济损失,林场应当赔偿。讲清了这个道理后,双方虽然表示认可,但双方就如何支付使用费、赔偿损失并未达成一致意见。一时和解陷入僵局。和解应尊重自愿原则,任何人不得强迫双方和解,这是法律基本原则。和解不能久拖不决,如果和解不成功,日后双方可能存在诉讼。为此,我建议镇干部向镇派出所求助,要求派出所派人来现场制作勘验笔录,或现场拍摄录音录像和制作调查笔录,留下现场证据,为日后双方维权打下基础。镇村干部按照我的建议顺速开展工作,同时也抓紧点滴时间继续做双方的和解工作。半小时后,和解带来了转机,双方在权衡利弊后,主动达成了和解,一场持续两天的纠纷得以顺利解决。

(作者:曹军,唐家镇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,原单位: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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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|黄燕洪

排版|劳丽璇
编审|郭   明
监制|蒋红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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